2023年7月3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關于可持續性報告標準的授權法規,以補充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第2013/34/EU號指令。該授權法規附件I和附件II列出了企業在按照指令(EU)2022/2464第5(2)條規定的時間表執行指令2013/34/EU第19a和29a條規定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時應使用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包括:
一、橫向標準
1.ESRS1一般要求
2.ESRS2一般披露
二、關于環境、社會和治理事項的標準
1.ESRSE1氣候變化
2.ESRSE2污染
3.ESRSE3水資源和海洋資源
4.ESRSE4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5.ESRSE5資源利用和循環經濟
6.ESRSS1自身勞動力
7.ESRSS2價值鏈中的工人
8.ESRSS3受影響的社區
9.ESRSS4消費者和最終用戶
10.ESRSG1商業行為
該法規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第三天起生效。
該法規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法規具有全面約束力,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三、法規背景
根據《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2022/24642)及《會計指令》(2013/34/EU1)的要求,大型公司和中小型上市公司(SMEs)以及大型集團的母公司在其管理報告的專門章節中納入必要的信息,以了解公司對可持續發展事項的影響,以及可持續發展事項如何影響公司的發展、業績和地位的必要信息。同時,《會計指令》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過第一套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這些標準必須規定公司根據《會計指令》第19a(1)和(2)條以及第29a(1)和(2)條應報告的信息,至少包括金融市場參與者為履行《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2019/2088)18的披露義務所需的信息。
這些信息須按照《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進行報告,該標準將由歐盟委員會通過授權法案的方式予以通過,授權法案必須明確規定報告內容,并規定報告信息的結構。這些信息應酌情包括與短期、中期和長期時間跨度相關的信息,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i)企業的商業模式和戰略簡介;
(ii)企業制定的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有時限的目標;
(iii)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或獲取這些知識和技能的途徑;
(iv)企業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政策簡介;
(v)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激勵計劃的信息;
(vi)描述企業在可持續發展事務方面實施的盡職調查程序;
(vii)與企業自身業務及其價值鏈相關的主要實際或潛在不利影響;
(viii)企業針對實際或潛在不利影響采取的任何行動,以及這些行動的結果;
(ix)描述企業在可持續發展事務方面面臨的主要風險;
(x)與要求披露的信息相關的指標。在適用的情況下,應包含有關企業自身運營及其價值鏈的信息,包括其產品和服務、業務關系和供應鏈。
可持續性報告標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i)確保報告信息的質量;
(ii)避免給企業造成過重的行政負擔;
(iii)明確規定企業應披露的有關具體環境、社會和人權以及治理因素的信息;
(iv)明確規定企業應酌情報告的前瞻性、回顧性、定性和定量信息;
(v)考慮到企業在從其整個價值鏈的參與者那里收集信息時可能遇到的困難;
(vi)根據價值鏈中企業的能力和特點及其活動的規模和復雜性,規定與之相稱和相關的價值鏈信息披露內容;
(vii)不規定要求企業從其價值鏈中的中小型企業獲取超出根據中小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所披露信息的披露內容;
(viii)盡可能考慮某些全球標準制定倡議的工作、某些現有標準和框架,以及歐盟特定法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