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和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發出標準化請求草案,支持歐盟數據法案(Data Act)第 33 條,建立歐洲可信數據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1. 背景
數據戰略與數據空間發展:2020 年發布歐洲數據戰略,2022 和 2024 年的數據空間相關工作文件強調了特定領域數據空間的發展成果。
相關法規:包括 2022/868 號法規(2023 年 9 月 24 日實施)、2023/2854 號法規(2024 年 1 月 11 日生效)、2022/2555 號指令(網絡安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為數據治理、安全和隱私保護提供依據。
其他相關舉措:如人工智能法案、歐洲數字身份框架、互操作歐洲框架等,與可信數據框架相互關聯。
2. 標準化請求
請求活動(Article 1):CEN、Cenelec 和 ETSI 需起草新的歐洲標準和標準化成果,具體包括可信數據交易歐洲標準(含三個技術規范部分)、數據目錄實施框架技術規范、語義資產實施框架技術規范、內部數據治理流程質量評估歐洲標準、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成熟度評估技術規范,各項標準和規范需按附件 I 規定期限完成。部分標準由 CEN 和 Cenelec 聯合開發,部分技術規范由 CEN、Cenelec 和 ETSI 聯合開發。開發成果需符合附件 II 要求,CEN 和 Cenelec 需提供標準的所有歐盟官方語言版本標題。
工作計劃(Article 2):三家組織應制定聯合工作計劃,明確標準和成果、負責技術機構及執行時間表,確保利益相關者參與,符合歐盟數據保護法,考慮數據空間支持中心和互操作歐洲的工作。
計劃需在委員會通知后 4 個月提交,并提供項目總計劃訪問權限,如有修訂需及時通知委員會。
報告要求(Article 3):每年報告請求執行情況,包括工作計劃進展,首次報告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提交,后續每年 12 月 1 日提交,最終報告于 2027 年 6 月 1 日提交。
3. 其他規定
請求有效性(Article 4):若相關組織不接受請求,則該請求對其不構成標準化活動基礎,本決定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參考信息 | 通過期限 |
1. 可信數據交易歐洲標準 a. 第 1 部分:術語、概念和機制(技術規范) | 20 個月 |
2. 數據目錄實施框架技術規范 | 12 個月 |
3. 語義資產實施框架技術規范 | 18 個月 |
4. 內部數據治理流程質量評估歐洲標準 | 18 個月 |
5. 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成熟度評估技術規范 | 18 個月 |
ANNEX II 規定了依據 Article 1 所制定的歐洲標準和歐洲標準化成果的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和特定標準及成果,具體內容如下:
1. 所有歐洲標準和歐洲標準化成果的通用要求
技術特性與示例:要求應技術中立、基于性能且可客觀驗證,可包含非約束性技術實施示例。
協調與參考:與歐洲數據創新委員會密切協調,以數據空間藍圖為開發基礎,考慮互操作歐洲倡議的解決方案(符合相關法規標準),以歐洲數字身份框架法規為身份驗證戰略方向。
2. 特定歐洲標準和歐洲標準化成果的要求
(1)可信數據交易
交易方案與合規性:提供數據交易方案,確保符合歐盟數據法案第 33 條互操作性要求,涵蓋數據準備、執行和結束各階段,適用于數據空間參與者、數據中介服務提供商和數據利他組織等。
信任與安全及共享方法:確保與相關法規在信任和安全方面保持一致,包括數據發現、共享協議結構、技術訪問描述、使用限制管理、數據文檔記錄和交易可觀察性與可審計性等方面的要求,涵蓋多種數據共享方法及相關場景,工作包含三個技術規范形式的中間成果,共同構成可信數據交易協調標準。
(2)數據目錄實施框架
框架內容與規則:提供標準化數據目錄元數據框架,支持數據空間內和跨空間的數據可查找性,參考 Interoperable Europe 基于 W3C Data Catalogue Vocabulary (DCAT) 標準的解決方案,定義通用和特定領域目錄元數據及治理結構。
(3)語義資產實施框架
框架內容與標準參考:提供語義資產框架,支持共享數據的解釋和分析,參考現有標準框架,指定語義資產選擇標準和共享數據語義標注方法。
(4)內部數據治理流程質量評估
評估內容與特點:用于評估數據空間參與者內部數據治理流程質量,包括數據權利管理、質量管理最佳實踐,確保數據空間概念理解和實施一致,符合法律要求,以實用語言表述,適應中小企業資源(提供簡化流程和模板)。
(5)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成熟度評估
成熟度模型內容:定義數據空間自我評估的成熟度模型,包括關鍵績效指標和報告結構,從互操作性、關鍵特征、參與度和活躍度、數據共享價值等方面進行評估,考慮數據空間參與者和數據流動的國際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