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燈具的檢測標準及要求
概述
一、歐盟
歐盟政府通過抽檢方式控制產品質量,如檢測出產品不符合相關指令要求,則制造商將面臨大額罰金及禁止產品輸入歐盟的處罰。
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一個帶有CE標志的風箏,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安全規定。
A.適用于燈具產品的歐盟指令主要有:
a.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工作電壓為50~1000V的
燈具必須符合EN60598安全標準。
b.電磁兼容指令—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
89/336/EEC:燈具必須符合EN55015電磁兼容標準。(主要針對內含電子線路的燈具)
c.包裝指令—Directive 94/62/EEC on Packagingand Packaging Waste:燈具包裝必須符合此指令文本要求。主要內容有不能使用Polyform(保麗龍),重金屬含量不能太高等。
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電氣、電子設備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聯苯(PBB)共六種有害物質,涉及包括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8類電氣、電子產品,幾乎涵蓋所有大中小型電子電氣設備。
B.現行EN60598標準(常用部分)
EN60598-1:2000Luminair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xts它包含了工作電壓為0~1000V燈具的所有安全要求及測試項目。
EN60598-2-1:1989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固定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4:1998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2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6:1995 Luminaires with built-in transtormersor converter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10:1989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child appealing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兒童感興趣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23:1997 Extra low voltage lighting system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特低電壓燈具(CLASSⅢ),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C.CE文件的主要內容:
整燈測試報告、主要電氣零件的證書/測試報告及相關質量控制文件(如圖紙、產品規范、BOM等)。注:在EN產品中,產品只能使用CDF上所列電氣零件。CDF-Component Data Form,這類零件需要證書。
現在按CE規格生產的燈具,主要電氣零件是選用有VDE認證的如燈頭、電線、插頭線等。Ⅱ類可移動式燈具的插頭常用雙直腳圓插頭;內含電子線路的零件,要有EMC認證。
二、中國
我國針對燈具產品的國家標準是GB7000系列,對應于IEC60598系列(EN60598系列)。
從2003年5月1日起,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實行中國強制認證制度,標志為“”,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3C認證包含電磁兼容(EMC)要求。所有的電氣、電子產品,只有通過3C認證,加貼相應的標志后才能在中國市場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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