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緬因州環境保護部將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舉行一次利益相關者會議,就《緬因州法規第38卷第1615節》的相關內容進行討論。此前,緬因州發布了一項與回收塑料相關的法案《緬因州法規第38卷第1615節》,該法案旨在通過分階段提高塑料飲料容器中消費后回收材料(PCR)的比例,推動該州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以下為該法案的主要內容。
設立回收指標
1. 根據法案規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緬因州內銷售的塑料飲料容器必須含有至少 25 % 的消費后回收材料。
2. 為進一步強化環保成效,自 2031 年 1 月 1 日起,緬因州要求塑料飲料容器中的消費后回收材料比例提高至 30 %。
明確法規定義
該法案還對關鍵術語進行了清晰界定,以幫助企業準確理解并遵守新規:
“塑料飲料容器”:指主要由塑料制成、不可重復灌裝的飲料容器(不包括標簽和瓶蓋)。
“消費后回收材料”:消費者使用后被用于回收、分揀并再加工的塑料,不包括工業或消費前廢料。
“押金發起人”:指針對塑料飲料容器(烈酒容器除外)發起或須發起押金制的制造商、分銷商或其他有關方。
明確EPR責任制
該法案規定塑料飲料容器的押金發起人(Initiator of deposits, IOD)和烈酒制造商每年向緬因州環保部提交一份報告,詳細說明上一年度消費后再生塑料重量、非消費后再生塑料重量和消費后再生塑料在所有塑料中的百分比。押金發起人和烈酒制造商每年需要向緬因州環保部繳納總額不超過 500 美金的注冊管理費。
法規實施意義
緬因州的這一立法與全美多個州的環保政策趨勢相呼應。美國加州、新澤西州等地也已出臺類似法規,要求提高包裝中的回收材料比例。這一趨勢反映出企業和消費者對可持續實踐的日益重視,以及塑料行業向循環經濟模式的轉型。
該法案的實施旨在減少原生塑料的使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緬因州也由此成為美國在塑料包裝環保化方面的領先地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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